無償租賃合同區(qū)別
(一)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。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,其責任較重,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;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,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。
(二)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。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;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,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。
(三)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。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,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,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。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,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,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,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。
無償租賃合同意義
一、體現了違約責任的道德屬性,有助于淳化道德風尚,保證誠實信用、公平原則在民事活動中貫徹,使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達到衡平,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。
二、有利于當事人積極、正當實施合同義務。將過錯責任作為無償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,當事人一方面必須對自已因過錯違約行為負責,另一方面只要盡到合理的注意,就可依法不承擔違約責任。不僅能夠避免違約方承擔不合理的責任后果,而且有利于強化合同當事人對自已行為負責的概念,正當實施合同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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